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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使用远光灯 发生事故应加责
作者:叶波  发布时间:2019-01-14 15:11: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告王某在驾车过程中没有正确使用远光灯而加重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被告王某被判令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7年6月26日1时3分许,被告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由广顺街道中国石油加油站入口处驶入峰广路左转弯往安富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荣昌区峰广路广顺街道中国石油加油站入口外叉路口路段时,陈某驾驶该车左转弯往安富街道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安富街道方向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由王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的川E5A18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因违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违反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交警部门的监控视频及事故现场照片查明,事故路口无遮挡,视野开阔,被告王某在驾车过程中,面对来车,没有正确使用远光灯,导致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责任)增大,违反道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酌定加重了1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确保不影响来车的行车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