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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河道溺亡,监护人与工程承包人各担其责
作者:段玉林  发布时间:2019-01-16 09:37: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其子王甲溺水死亡的主要责任,工程承包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过错,应对王甲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5月16日下午,王乙、汤某之子王甲独自在涉案河道网龙虾过程中溺水身亡,事发时王甲将近20周岁,系先天性的四级智力残疾人。上述河道属于甲公司发包给乙公司的河段综合治理工程,乙公司系该工程承包人,双方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上述河道进行了拓宽、清淤、护岸等治理工程,溺亡事件发生时工程尚未移交,也未取得完工证书。涉案河段临近居民区,事发当天河道中蓄水较深,河道旁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牌。

 

2018年6月4日,王乙、汤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法院认为,王乙、汤某作为智力残疾人王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让其长时间脱离监护独自外出玩耍,是导致其子王甲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王乙、汤某应对王甲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河段临近居民区,乙公司在对河道进行加宽、蓄水明显加深的情况下,在工程未移交给甲公司之前应尽到对该工程的管理责任。乙公司在明知案涉工程对临近居民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等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王甲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乙公司赔偿王乙、汤某损失共计10余万元。

 

法官寄语:全面推行河长制,在整治河湖的过程中,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的同时,要突出水域岸线管理,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尽到监管及安全防范义务,人民群众更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预防生命健康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