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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作者:郝绍彬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19-06-03 11:02:27 打印 字号: | |
  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现象,只是执行工作中的阶段性现象,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个别现象不是执行难,明辨执行难与执行工作的关系具有现实针对性。

  执行工作中总会遇到困难,但这些困难并不都是执行难。客观认识执行难,提高公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有利于客观公允地评价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

  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现象, 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属于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当事人理应理解并接受这种现实——商业有风险,诉讼有风险,在市场经济社会,太平常不过了,国人应当以平常心对待,谨慎决策,规避风险,申请人因决策不慎导致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的,应自负其责。执行难的观念应当从执行不能的案件中消失。法治意识指导下的民事行为、诉讼行为对程序及其结果应当有更为理性的预期。在执行领域,程序正义标准将最终取代功利主义的感性评价。

  执行难只是执行工作中的阶段性现象。直面问题,提出执行难非常必要,突显了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普遍难于执行的现象的重视。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工作时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这标志着经过2016年年初至2019年年初的三年艰苦努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普遍存在的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现象即执行难已经极大减少。当前全国法院已经进入“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新阶段,可以预期,经过全国法院执行人员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执行难在不远的将来将不复存在。但有纠纷就需要通过法律文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就需要有执行工作,执行工作还将长期存在,执行永远在路上。

  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个别现象不是执行难。各行各业有各行各业的困难,不普遍的困难不能被称为“难”。没有听说过扶贫难、招商难、环保难、审判难,唯其因为不存在普遍的难以扶贫、难以招商、难以环保、难以审判的现象。同理,执行工作中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个别现象不是执行难。

  明辨执行难与执行工作的关系具有现实针对性。人为扩大执行难的外延,把执行不能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把原本不是执行难的个别困难也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必将误认为执行难会与执行工作相始终,这不符合执行工作实际,不利于客观公允地评价执行工作成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