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下午16:00,因债务人重庆如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美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如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和解方案,该和解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签字确认,一致同意该和解方案。如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陈某当即支付了9500元(包含债权人款项、管理人报酬、案件受理费等),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内容。
如美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间,如美公司与胡某发生劳动纠纷诉至本院。该纠纷经本院判决后,胡某胜诉,如美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胡某工资款项的义务。因如美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间内履行义务,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如美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如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如美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后经胡某申请,该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清算案件。
经管理人审查,如美公司涉执案件1件,对外负债总额6600.00元,资产总额0元。陈某称公司对外负债也不大,但是法院的一纸“限高令”让她出行的方方面面都受限制,外出不能购买飞机票、不能购买G字头的高铁票,五星级的酒店也住不了,自己又经常去外地,出行真是很不方便。后经承办人多方沟通协调,讲明法律规定,陈某通过管理人积极与如美公司债权人沟通,并表示自愿以个人财产支付如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该“执转破”案件能以破产和解方式结案,是承办人、管理人能动工作和法院“限高令”发挥作用的共同结果,最终不仅化解了执行积案,也快速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