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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后潜逃外地多年 男子今获有期徒刑六年
作者:冯泠森  发布时间:2019-11-18 10:57: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受害人损失2.4万元。
  打伤他人潜逃18年
  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娄某某系同村村民,娄某某曾借款给曾某某,后多次催要无果。2000年9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曾某某背着收割的水稻从娄某某家门口坝子经过时被娄某某持木棒拦住,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曾某某用平时背重物休息用的拐把子猛击娄某某头部,娄某某受伤后倒地。娄某某妻子李某某在旁呼救,曾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闻讯赶来的其他村民立即将娄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娄某某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伴右侧偏瘫失语、左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顶叶挫裂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曾某某作案后逃离外地多年,2018年9月5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内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故意伤害他人获刑六年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某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曾某某辩护人提出该案被害人娄某某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以及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该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4万元。

 
来源: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