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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0-04-21 14:10:16 打印 字号: | |

      重庆破产法庭设立后,其管辖范围扩展至全市,需要对管理人名册进行整合并适当增补。为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编制、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名册编制

      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共设四个分册。第一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第二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第三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第四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一分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二分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三分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四分册。

名册增补

      一、增补名额

      第一分册增补21家,其中重庆市内(简称本地)社会中介机构11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重庆市外(简称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10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家。

      第二分册增补8家,其中本地社会中介机构4家:律师事务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4家:律师事务所2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

      第三分册增补6家,其中本地社会中介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

      第四分册增补6家,其中本地社会中介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

      本次增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若报名或入选数量不足,将相应缩减该类型机构的名额,不再另行调剂。

      已经进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公布的各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参与本次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一分册:

      1.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辖区范围内。

      2.本地律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20名;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20名。

      3.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

      4.本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总所(总公司)连同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5.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3年以上,拥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公司依法设立3年以上,拥有2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评估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二分册:

      1.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

      2.本地律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3.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

      4.本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总所(总公司)连同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三分册:

      1.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

      2.本地律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3.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

      4.本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总所(总公司)连同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四分册:

1.住所地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

2.本地律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3.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经核准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

4.本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所(总公司)依法成立3年以上、拥有5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总所(总公司)连同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至少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1名。

(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重庆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本地机构申请加入分支机构住所地对应的分册,只考核分支机构自身的条件,不考核其总所的条件。总所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得加入同一分册。

(六)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附件一);

(二)承诺书(附件二);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章程,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渝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本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团队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清算、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

(六)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总公司)年度平均收入及纳税凭证;

(八)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本机构(包括外地总所)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裁定书;

(九)已公开发表破产、强制清算类专业论文、专著及参加专业研讨会等刊物的证明资料;

(十)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的荣誉证书及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的材料;

(十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二)破产清算事务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十三)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十四)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十五)自评表(根据评分标准先行自评)。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对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入册评分标准》(附件三)。请申请人按评分标准的项目顺序,对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评审机构

本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评选工作由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申报期限

申请入册机构应于2020年5月6日之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交刻录申报材料的光盘一份。所有申请入册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以内取得的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的含总所、总公司)规模、执业业绩、专业经验、专业水准、执业责任保险等资质均可纳入本次评选作为得分项目,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的资质不作为本次评选的得分项目。

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三)评审程序

1.提交评审资料

申请入册机构需在本公告发布后至申报期限截止前,向本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未按期补交的材料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逾期申报的机构不得参与本次评审。

2.评审方式

本次评选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基本分满分100分、加分10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申报的材料,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评审项目和计分标准计分。从各分册报名机构中,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如申报人总得分相同,则按下列项目顺序比较所得分数,分数高者优先:专业经验、机构规模、执业业绩、专业水准),分别选任不超过21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一分册,选任不超过8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二分册,选任不超过6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三分册,选任不超过6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四分册。

3.管理人名册的公示

本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将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司法公开→公告公示→司法鉴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后位申报人依次递补。对递补申报人进行补充公示后,形成最终名册。

最终名册将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并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管理人协会。

4.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任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与评审有关的情况。申报人存在瞒报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已被纳入管理人名册的,一旦发现将由评审委员会予以除名处理。相应处理结果由本院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示,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行业协会。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重庆破产法庭陶蕾(68893525)、向琳(68893529)、柴世斌(68893519)、李娜(68893510)、谢淑霞(68893510)。

 

附件一:《入册申请书》

附件二:《入册申请承诺书》

附件三:《增补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附件一

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入册申请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  分册,自愿参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允许本机构执业的所有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被选中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本机构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二

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入册申请承诺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第 分册,承诺按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提交申请资料,保证申请资料真实、合法,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三

增补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 本地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一、本地律师事务所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律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二、三、四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律师事务所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诉讼案件(30分):近三年律师年人均办理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折算为2件)5件以下的,计18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

2.非讼业务(10分):近三年律师年人均办理非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案件3件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

3.加分事项(5分):

(1)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所内全体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注册会计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书面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会计师事务所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审计业务(40分):近三年注册会计师年人均出具的审计报告20份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份增计0.5分。

2.加分事项(5分):

(1)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所内全体注册会计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后,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指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破产清算服务的事务所、公司。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书面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3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市级表彰的,0.2分/次;

②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清算服务(40分):近三年平均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兼并、分离、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5件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件,增计2分。

2.加分事项(5分):

(1)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计2分。

(2)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计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未投保的,不得分。

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评估师资格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公司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亿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市级表彰的,0.2分/次;

②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40分):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1亿元)5个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个,增计2分。

2.加分事项(5分):

(1)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2分。

(2)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公司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公司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第二部分  外地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一、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律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律师人数超过10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书面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地分支机构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总所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总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 总所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

2.总所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 总所作为管理人,办结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总所近三年律师人均办理的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折算为2件)5件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

5.加分事项(5分)

(1)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 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 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 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本地分支机构全体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后,本地分支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注册会计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注册会计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0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注册会计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5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的,每人加1分;具有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计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总公司)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总所(总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 总所(总公司)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总公司)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

2.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审计业务:总所(总公司)近三年注册会计师年人均出具的审计报告10份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份增计0.2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

5.加分事项(5分):

(1)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本地分支机构全体注册会计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本地分支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三、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指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破产清算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超过10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超过5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总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3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

(2)本地分支机构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 总所(总公司)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总公司)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

2.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清算服务:总所(总公司)近三年平均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兼并、分离、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5件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

5.加分事项(3分):

(1)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本地分支机构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未投保的,不得分。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总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加分3分)

(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评估师资格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公司成立达3年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本地分支机构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亿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市级表彰的,0.2分/次;

②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40分):本地分支机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1亿元)5个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个,增计2分。

2.加分事项(5分):

(1)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2分。

(2)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本地分支机构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