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南岸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刘某国等五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涉恶类案件,并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南岸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国召集被告人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商量,并提议在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五星村水沟社苦溪河附近已征收但未开发的地上栽种刺桐树等树苗,待以后开发施工时,让施工方赔偿土地费、青苗费等方式获取财物,被告人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均同意。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在原水沟社苦溪河附近,多次以施工方损害树苗为由阻碍施工,要求施工方赔偿土地费、青苗费,勒索施工方财物。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负责在现场阻工、闹事,刘某国主要负责与施工方谈判赔偿金额,徐某华负责保管、分配勒索的财物。被告人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涉案金额共计20.33万元,被告人申某八涉案金额共计16.83万元,被告人李某元涉案金额共计15.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阻碍施工等方式勒索财物,形成了以刘某国为纠集者,以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为成员的恶势力,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被告人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5人自2015年开始,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阻碍施工、抢修、生产等手段,在南岸区峡口镇已被征收的土地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妨碍了相关企业、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其中被告人刘某国借助其原社长的身份、地位,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纠集者;被告人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明知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借索取青苗费等名义实施敲诈勒索,仍然在刘某国的安排、指挥下参与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的成员。在共同作案中,五被告人事前有共谋,作案过程中分工配合,均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金额、次数等,予以区别量刑。
最终,南岸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徐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刘某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申某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并责令五名被告人刘某国、徐某华、刘某海、申某八、李某元分别向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进行不同金额退赔。
为了有效营造扫黑除恶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南岸法院再次向恶势力犯罪发起攻势,邀请了20余名市区人大代表、5名区政协委员、100余名乡镇村干部和社会群众代表参加旁听。在宣判结束后,审判长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向全体旁听人员进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