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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作者:郝绍彬 张博  发布时间:2020-09-27 11:37:53 打印 字号: | |


      公告送达对于解决法院送达难、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威慑恶意规避诉讼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探索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允许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公告程序送达,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提升审判质效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解读来看,规定上述条款的主要原因是公告送达时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会发生冲突,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的期间,但公告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既然公告期间的时限不计算在审限之内,那么,公告送达时限就不会占用审限,故两者不存在冲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因该类案件,被告未参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此种情形被法律规定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无可厚非。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知晓被起诉后拒收法律文书以拖延审限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将该类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则对应受法律保护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有失公平。故笔者认为,在处理该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需要通过公告程序完成送达即履行了既定的法定职责,只要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在公告之后,可以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因当事人规避送达、逃避送达致使案件不能送达情况时有发生,若将该类案件公告并全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则会影响审判效率、占用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允许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公告送达,会实现审理期限更短、审理程序更简、庭审过程更优、诉讼费用更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符合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从而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