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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刮骨疗毒治理隐性立案难
作者:郝绍彬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0-12-28 12:37:4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难”,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立案、拖延立案、人为提高立案门槛,尤其年底不立案等情形。产生“立案难”的原因较多,如立案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对当事人的立案要求“生冷横硬拖”;有的法院立案设施落后,事多人少,影响立案进度;个别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人为限制立案数等等。

  治重病须用猛药,刮骨疗毒才能釜底抽薪,根治个别法院多年未能治愈的隐性“立案难”,重点应当从创新立案司法理念、改进立案窗口服务、清理办案考核指标、畅通执法执纪监督等重点环节入手,扎实整改取信于民,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现象。

  创新立案司法理念。加强政治思想建设,立案窗口的干警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修养,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让“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等口号真正落地生根,把应立尽立的司法理念真正落实到立案工作具体环节,避免“生冷横硬拖”。

  改进立案窗口服务。强化立案窗口物质装备建设,配齐配全适应立案登记制的立案人员。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尽量当日收案,当日立案;因工作繁忙确实无法当日立案的,按规定在七日审查期限内尽快办理立案手续;对于缺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又不宜受理的敏感案件应向当事人耐心解释。

  清理办案考核指标。设定考核指标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民司法,影响公正司法的考核指标必须取消。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2015年1月,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各级法院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只有踏踏实实地审理、执行好每一件案件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盲目攀比结案率限制立案,背离了设定司法考核指标的目的,必须纠偏。

  畅通执法执纪监督。各级法院要不遮丑不护短,主动对本院和所辖下级法院近年来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适时介入,从收、结案系统捕捉年终不立案、拖延立案、人为提高立案门槛的信息。通过明察暗访,发现不立案、拖延立案、人为提高立案门槛的线索。对违规不予立案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满意度。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