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原告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鸽皇集团从企业名称和商标上对原告鸽牌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摹仿,被告早有因假冒原告公司产品被处罚的记录,被告在其法定代表人林应锋申请的商标大多因与原告商标近似被驳回申请或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仍在多种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原告近似的商标,且被告侵权时间长达十几年,侵权产品涵盖众多型款的电线电缆产品,并销往重庆各区县、云南等20个省市,自2005年至2013年期间营业利润高达1.72亿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侵权时间长,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原告诉请的赔偿金1000万元应全额支持。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00万元,其中鸽皇集团赔偿999万元,幸福时光经营部赔偿1万元。
本案判赔的1000万元创下了重庆法院已公开判决的商标侵权案判赔最高金额,使侵权行为人付出了巨大代价,彰显了司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击恶意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