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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1-01-25 14:42:13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陈孔亮以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行清算一年多以来,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进行清算,避免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谊小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二)审理情况

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查明同谊小贷公司自2019年1月作出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决议后,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无法通过公司对外负债确权通知书,导致清算组无法开展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工作,清算工作一直处于僵局状态。后公司股东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陈孔亮向本院申请对同谊小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公司股东对同谊小贷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三)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公司僵局,在公司自行清算中也会出现清算僵局。这种僵局可能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清算方案或者股东会意见分歧无法通过清算方案而导致清算无法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三种情形,即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后两种情形系由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过渡或转化的情形。但上述规定并不能实现公司自行清算僵局的充分救济,对于“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界定难于举证、认定和操作。公司清算制度不仅仅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同样也以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和秩序为目的。实践中存在大量公司自行清算僵局的情况,但该种情况能否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中,在清算组工作难以推进的情况下,相关主体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避免给公司、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及社会造成不必要损失。人民法院在清算组自行清算出现僵局的情形下依法受理股东、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对完善公司退出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