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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1-01-25 14:43:3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0日,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南泉供销社)与张勇、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仁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南泉供销社借给张勇1000万元,大仁房地产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南泉供销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由于南泉供销社主体不符合交易所抵押的相关规定,现将大仁房地产公司的抵押物抵押在其法人代表曾晓芸名下,并由曾晓芸在交易所办理抵押相关手续。2015年11月12日,曾晓芸、大仁房地产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1月13日,南泉供销社向大仁房地产公司转账1000万元,大仁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收款方式为转账,收款事由为借款。借款到期后,大仁房地产公司未归还借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8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大仁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交由永川区法院审理。2019年1月15日,南泉供销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168万元合计1168万元,应为优先债权。大仁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债权审查意见书》,对南泉供销社申报债权的1168万元予以确认并列入普通债权。

(二)审理情况

南泉供销社不服管理人的认定,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享有的1168万元的债权为担保债权,并对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889号香水湾2098.02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19年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1168万元,同时判决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作出后,大仁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15日,本院经审理认为大仁房地产公司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出于便利或其他原因有时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双方对于抵押权的归属争议较大。本案依据抵押担保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认为南泉供销社、大仁房地产公司同意以曾晓芸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权利人虽为曾晓芸,但该抵押登记是为南泉供销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实质是南泉供销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为履行三方的《抵押借款合同》而作的一种便利安排。这样的交易安排体现了三方以案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抵押权设立没有突破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存在脱离债权的独立抵押。案涉房产的抵押符合法律关于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规定。案涉房产经抵押登记,表明案涉房产存在担保物权的权利负担,对外具有公示公信作用。该抵押登记对三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本案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据法律关系的实质而非仅仅以其外在表现形式进行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债权人与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不一致,但实质上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仍为同一,并不产生抵押权与债权的实质分离。该判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颁布之前作出,上述判决理由与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本案对处理该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