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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司法制裁两名扰乱诉讼秩序当事人
作者:尚博 李凯  发布时间:2021-04-01 10:24: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高某、肖某分别进行了罚款1000元的司法制裁。据悉,这也是该院首例司法警察提请的司法制裁案件。

高某与肖某系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2021年3月11日上午,二人在庭审结束签阅笔录时,不听从司法人员劝阻,持续争吵并引发短暂的肢体冲突,被现场司法工作人员及时制止。

冲突发生后,重庆五中院法警支队干警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向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了解事发经过,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初步确认二人在法庭内相互殴打的违法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法警支队研究决定将案件移送立案庭,建议其以司法制裁案件立案调查,立案庭以(2021)渝05司惩1号予以立案。

法警支队随即组织干警对高某、肖某及各自诉讼代理人开展询问,制作笔录,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  

3月12日,法警支队对高某和肖某进行第二次询问。在司法警察的法治教育下,二人均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诉讼活动秩序造成的恶劣影响,并书写悔过书表示知错认错,愿意接受法院制裁。

3月15日,重庆五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作出(2021)渝05司惩1号决定书,分别对高某、肖某处以罚款1000元,二人当场表示不申请复议,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维护法庭安全与秩序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诉讼活动的参与者以及广大民众遵守法庭秩序也是守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作为诉讼参与者,应以法治精神为引领,在规则框架下化解矛盾,共同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是法治信仰缺失的表现,更是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法庭的藐视,其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15年以来,重庆五中院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改革工作,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加以推进。2017年,指导辖区法院完成了全国首例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吸收了重庆五中院关于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改革成果,明确了司法警察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提请权。截止目前,重庆五中院及辖区法院警队已办理9起司法制裁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