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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设施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1-05-21 16:22:0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即使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拆除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应经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

【基本案情】

黄某在房屋前搭建彩钢棚用于餐饮经营。2020年3月17日,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对黄某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拆除违规搭建经营性亭棚,恢复周边环境卫生及建筑原状。3月20日,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对黄某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黄某1、拆除违法搭建的彩钢棚;2、恢复建筑物原样。因黄某未予自行改正,3月26日,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将黄某的彩钢棚予以强制拆除。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搭建经营性亭棚的,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只能暂扣占道经营物品,该条法律并未赋予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同时,即使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具有强制拆除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应经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而永川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决定后,直接对黄某彩钢棚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亦属违法。故判决确认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强拆行为违法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本案中,法院指出行政机关没有依据法定程序而迳行实施强制拆除,同时还指出了其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强拆一直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多发案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应为了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程序合法性。本案体现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对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起到了警示作用。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