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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检察院诉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收缴职责公益诉讼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1-05-21 16:29:44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具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形,即属于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5日,江津区规自局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6967万元。合同签订后,该置业公司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4550万元,至今尚欠2417万元。2018年4月16日,江津检察院向江津区规自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对2417万元土地出让价款进行追缴,建议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江津区规自局向该置业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津区规自局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置业有限公司应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6967万元。江津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置业有限公司尚欠2417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未缴纳,及时依法向江津区规自局发出了《检查建议书》,督促该局追缴该土地出让价款。但至本案宣判前, 2417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仍未收回,江津区规自局仍有继续履职的必要,公益诉讼起诉人江津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成立。故判决江津区规自局对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法院通过对公益诉讼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