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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70余人被判刑
首要分子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作者:刘国庆 尚博  发布时间:2021-06-07 09:33: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二元期权”模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系列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等70余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对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陈某铧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共计追回涉案赃款97万余元。

    2016年5月起,陈某铧、陈某堂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仁和春天大厦设立办公地点,组织程序员修改购买的金融交易软件,非法搭建虚假的“二元期权”“配资系统”交易平台,购买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和同步的境外金融指数行情数据导入交易平台,形成炒作恒生指数等金融指数和伦敦金等现货黄金的虚假交易系统。

    陈某铧和陈某强、罗某军、李某、范某林等人组织并培训业务员通过社交软件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后拉入聊天群,在群内发布虚假盈利截图,推荐买涨买跌,引诱被害人进入虚假交易平台频繁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设置“点差”造成被害人下单的点位或交割的点位与实际点位不一致,从而控制盈亏以牟利。陈某铧等人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共计诈骗被害人资金392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铧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平台,采用欺诈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陈某铧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对其他主犯、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责令各被告人在其犯罪金额内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陈某铧等人提出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