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破产法庭对重庆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的行为作出拘留15日及罚款10万元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重庆破产法庭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及财务资料。王某以其在外地为由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此后,在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法官依法对王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全面配合管理人工作。
然而,今年4月,王某置法官训诫和提醒于不顾,在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乘坐动车离开重庆。针对王某违法擅离住所地的行为,重庆破产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是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重庆破产法庭依法支持管理人履职,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破产案件的后续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图①:法官向王某宣读处罚决定。
图②:处罚决定宣读后,法警给王某戴上戒具。
图③:王某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图④:王某被押送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