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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与刘某、某饮食公司、某房产公司、曾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1-11-16 09:52:4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基本案情:2014年2月,项某与某饮食公司、某房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某饮食公司、某房产公司向项某借款5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1年。刘某、曾某以其共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项某实际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2019年4月,法院裁定受理某饮食公司、某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规定对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本案法律事实虽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施行之前,但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该主张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理论上关于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是否停止计息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司法实务中也不尽一致,有判决停止计息也判决有不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债务人破产时担保债务应停止计息。“法不溯及既往”是实体法的基本适用原则。依据该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实施以后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其实施以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第四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本案是适用民法典新的规则对旧法仅有原则性规定的问题作出的裁判。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