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9时许,黄某某驾驶车辆未经允许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并将车辆停放至该院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阻碍该院室外警用车辆进出。经多次联系,黄某某未予挪车,直至上午12时左右,该院法警通知交巡警将该车强行拖离后,该院室外警用车辆才恢复正常通行。
【处理结果】
九龙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明知其车辆阻碍警用车辆进出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挪车,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遂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渝0107司惩1号决定,对黄某某罚款人民币500元。行为人黄某某认缴认罚,于当天自愿缴纳罚款并主动写下悔过书。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警用车辆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基础保障,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必要条件,警用车辆的通行应当得到保障。本案中,经有效告知,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挪移阻碍警用车辆进出的行为,客观上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予以制裁。本案是《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出台后,由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请罚款强制措施的全国第一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警察在法院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有效提升了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