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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制裁申请复议案
重庆五中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2-03-14 17:12: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日14时30分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2021)民初0113第16979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却在被告席落座。承办法官多次向其作出解释并要求其离开被告席,不得阻碍开庭,李某某置之不理,持续哄闹法庭且拒绝离开,执勤司法警察劝解制止无效后将其强制带离出法庭。李某某哄闹法庭持续时间达二十分钟,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庭审活动秩序。巴南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李某某作出(2021)渝0113司惩5号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李某某不服该决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免于缴纳罚款。

【处理结果】

重庆五中院经审查以“司惩复”案号立案。案件承办法警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对原司法制裁案件的办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综合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认为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巴南法院作出的 (2021)渝 0113 司惩 5 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制裁幅度适当。2021年9月26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21)渝05司惩复8号复议决定,驳回李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决定书送达后,李某某立即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制裁决定提起复议,是法律赋予被制裁人的权利。本案中,重庆五中院充分保障被制裁人复议权,通过听取本人意见、全面收集采信证据、充分释法明理、开展法治教育等方式,促使被制裁人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对法院诉讼活动产生的恶劣影响和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损害,引导被制裁人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诉讼活动秩序,将司法警察理性、平和、善意、文明的执法理念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最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