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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案
重庆五中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2-03-14 17:17: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2日12时30分许、6月14日18时40分许,夏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大门口、张贴栏、周边施工挡墙、围墙上,采用张贴、墨汁涂写等方式,使用“方某(化名)是日本鬼子”、“方某是法盲”等语言对该院干警进行诽谤、诬陷,经多次劝说后拒不改正。经查,夏某某并不认识方某,与其没有个人恩怨,双方甚至从未见面。只因听说方某是领导,为满足个人诉求目的,采取上述行为寻求关注。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九龙坡法院认为: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诽谤、诬陷,严重妨害诉讼秩序及影响司法公信力,故决定对夏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夏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对其行为后悔不已,悔错改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本案行为人采取在法院大门口、张贴栏、周边施工挡墙、围墙上,使用张贴、墨汁涂写方式用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来获取关注,从而达到个人诉求的方式不仅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名誉,干扰案件正常审理,还会对整体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侮辱、诽谤、诬陷司法工作人员并不限于当面或在法院内才构成违法,上述行为和通过短信、电话等信息工具侮辱、诽谤、诬陷司法工作人员的,也同样涉嫌违法。保护司法工作人员全方位、全时空不受侮辱、诽谤、诬陷,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的应有之义。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