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綦江区某矿业有限公司发出诉前环保禁止令,对该公司利用待修复土地进行砂石来料加工,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予以制止。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重庆法院发出的首份环保禁止令。
綦江区某矿业有限公司租用永城镇黄沙村土地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在采矿许可到期后办理了注销登记,但该公司未依法履行修复矿山环境的义务,却以地块修复为名长期占用租用土地进行砂石来料加工。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诉前环境保护禁止令,请求责令该公司停止从事石材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
收到申请后,重庆五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并认真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经审查,重庆五中院认为被申请人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并赶赴被申请人生产现场张贴环保禁止令。经法官释法明理后,被申请人当即断水断电,承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