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实务 > 案例发布
职工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重庆五中院2019—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二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2-08-22 09:42:5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4日,周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后被安排至案外人处从事木屋安装工作。2017年9月10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伤残八级。周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某建筑公司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解除,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


法院裁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周某基于工伤确认与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性质不同,两者支付的法律基础也不同,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劳动权益,包括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