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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应否获得“双赔”
重庆五中院2019—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五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2-08-22 09:47:57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4日,某配件公司职工奚某因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9年1月2日,奚某继承人就此次交通事故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主张侵权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30 000元,法院判决认定奚某对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后奚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奚某继承人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配件公司支付工亡待遇。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中,奚某工亡系第三方责任造成,奚某继承人作为死者奚某的近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后,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赔偿。某配件公司作为本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人,应向奚某继承人支付医疗费差额部分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而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而工伤职工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第三人实施了人身伤害,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两者并行不悖,故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当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仅有一份,故工伤职工不得重复主张医疗费。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