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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二)
破产申请受理后形成的债务,债权人能否主张抵销
——学苑律所诉三峡银行破产抵销权纠纷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2-09-20 15:48:4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金阳公司破产重整案,由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三峡银行对金阳公司享有1731万余元的普通破产债权,并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三峡银行与金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租金以年为单位计付。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内,管理人未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2021年1月6日,三峡银行向管理人发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通知,以三峡银行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应付租金217万余元债务对三峡银行享有的债权作等额抵销。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三峡银行与金阳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之后的房屋占用费属于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务,不可抵销。为此,管理人起诉请求确认三峡银行主张其应付金阳公司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的租金217万余元,与三峡银行享有的债权作等额抵销的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三峡银行以其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对金阳公司所负债务217万余元,与三峡银行享有的普通债权作等额抵销的行为无效。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对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只能针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形成的债务主张抵销。对破产申请受理后形成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抵销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原判,确认三峡银行以其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对金阳公司所负房屋占用费的债务105万余元,与享有的普通债权作等额抵销的行为无效,驳回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产申请受理时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形下,对正确适用破产抵销权规则、实现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目的具有典型意义。案件审理中,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抵销的债务,应限定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形成的债务。破产申请受理时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会对债权人的债权性质构成实质影响。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负有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的债务,属于破产受理前形成的债务,债权人对此主张抵销的行为有效。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未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债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合同标的物而形成的债务,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新的法律事件而形成的债务。债权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后形成的债务主张抵销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个别清偿,该行为无效。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