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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四)
管理人能否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偿第三方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天纬渝盛公司诉轩恒劳务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2-09-20 16:02: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天纬渝盛公司与叠彩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叠彩置业公司将叠彩西城项目某标段工程发包给天纬渝盛公司总承包等内容。2015年1月,天纬渝盛公司向九龙坡区建委缴纳了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3万余元。2015年2月,天纬渝盛公司与轩恒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天纬渝盛公司将叠彩西城项目某标段工程的土建内容分包给轩恒劳务公司进行劳务施工,轩恒劳务公司系案涉工程唯一劳务分包人。2015年2月,轩恒劳务公司与案外人何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将上述劳务工程交由案外人何某某完成。2017年12月,该项目工程完工。2018年春节前,因案涉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体讨薪,在有关部门协调下,由轩恒劳务公司筹借资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再由天纬渝盛公司向九龙坡区建委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轩恒劳务公司。2018年6月21日,九龙坡区建委将143万余元支付至轩恒劳务公司银行账户。2018年6月27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天纬渝盛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交由一审法院审理。管理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轩恒劳务公司143万余元的个别清偿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天纬渝盛公司对轩恒劳务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轩恒劳务公司向天纬渝盛公司管理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3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轩恒劳务公司不服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专属性,不能用于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同时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轩恒劳务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可按农民工工资的性质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享有专款专用受偿权。据此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天纬渝盛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偿第三方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不能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案例,对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保障民生、维护农民工基本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极易引发集体讨薪事件,导致农民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个别清偿撤销权指管理人就债务人在危机期内的个别清偿行为有申请撤销的权利,旨在保障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按照一定顺位和比例就债务人财产公平受偿。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专属性,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从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在破产程序中,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生存权较保障职工生存权更具现实紧迫性。既然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可以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那么第三方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也可以按照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性质进行清偿。当案涉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债务的专属性,即使当债务人在其危机期间(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在随后的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求偿的权利,所以该个别清偿行为不能被撤销。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