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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五)
管理人怠于追收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左某诉创大公司、创大房地产顾问公司、恒顿公司、冷某、谭某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2-09-20 16:04:2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云创公司偿还左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9月7日,重庆五中院受理创大公司对云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左某向云创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实现。左某认为云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冷某过度支配和控制云创公司,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侵吞、转移云创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云创公司债权人利益。创大公司、创大房地产顾问公司、恒顿公司系冷某和谭某夫妻二人发起设立,后成为云创公司的关联公司。前述公司及冷某、谭某与云创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现云创公司管理人认为本案不能以破产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前述公司、冷某及谭某对云创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左某立案时的诉讼请求为五被告对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左某享有的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左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决五被告返还云创公司财产6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左某起诉。左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管理人未履行追收财产职责,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将追收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管理人怠于追收债务人财产时,个别债权人提起代表诉讼进行追收的案例,对类似有关追收债务人财产的程序启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审理过程中,一是明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个别债权人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该规定,管理人怠于追收债务人财产,债权人有权选择督促管理人履行追收财产职责、申请法院监督更换管理人方式,亦可提起代表诉讼或申请合并破产的途径。二是确认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的前置程序。管理人应依法行使对外追收债务人财产,采取含诉讼等多种方式向次债务人等主张相关权益的职责,只有在“管理人不予追收”即满足管理人怠于履行追收职责的前提条件下,个别债权人又不具备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法定条件时,个别债权人则可代表全体债权人直接提起相关诉讼,申请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将追收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