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本院辖区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集中管辖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增加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为本院辖区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并对南岸区、巴南区、綦江区、大渡口区等四地发生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本院辖区南岸区、巴南区、綦江区、大渡口区发生的,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统一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前述范围案件。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本院辖区渝中区、九龙坡区、江津区、永川区、荣昌区发生的,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仍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
三、2022年10月1日前,本院辖区南岸区、巴南区、綦江区、大渡口区发生的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
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南岸区广福大道18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江津区滨州东路7号。
特此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