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路某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全国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交办的“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主犯案件。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鑫达润泽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渝北区以及四川省宜宾市、绵阳市等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期间,张某安排被告人路某担任鑫达润泽公司总经理,负责所有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张某、路某安排丛某、徐某、邓某等人(另案处理)担任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负责人,在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采取基本相同的经营模式,即设立客服部、销售部等部门,招聘工作人员,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复制画为幌子,主要面向老年群体等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复制画,承诺购买复制画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在投资期内可以按月领取折扣款,投资到期后可以原价回购复制画,以此方式获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实施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经审计,张某所实际控制的前述公司共计向9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0亿余元,造成6000余名集资参与人资金损失3亿余元。
重庆五中院认为,张某、路某设立公司,以投资复制画的名义对外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以新换旧”的方式进行经营,其收入来源仅有客户资金投入,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3亿余元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作为鑫达润泽系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对公司的资金和重要人事等进行掌控和支配;被告人路某作为鑫达润泽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负责鑫达润泽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全部业务,并对鑫达润泽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资金进行调配,二人均系主犯。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部分赃物。
重庆五中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路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路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当天下午,“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其他11件关联案件也分别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渝中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游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卜某某、谷某某、金某某、方某某、向某某、陈某某13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四十五万元不等,责令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款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九龙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丛某、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被告人敬某、翁某、吴某、王某、何某、彭某、王某、陈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到六十五万元不等,责令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款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根据市高法院集中宣判工作统一安排,重庆五中院当天还对梁某集资诈骗案、廖某集资诈骗案和童某、吴某等人诈骗案进行了二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