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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两级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3-05-19 15:05:2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家庭教育已经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依法带娃”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了新的内涵。

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能。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两年多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立足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把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少年审判工作中一项常态化工作环节,在个案中发现家庭教育的错误和短板,让父母和孩子“坐下来”,把矛盾和问题“说开去”,把方向和路子“点出来”,借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这一过程,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践经验。

值此第二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向社会发布一批辖区两级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典型案例,其中既包含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犯罪行为进行的家庭教育指导,也涵盖针对家长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行为而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还展现了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以期呈现辖区两级法院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图景,并不断引导更多的家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帮助孩子们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01 女儿辍学父母不管,一份《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提示书》联合三部门帮助未成年人重返校园

基本案情

张某(女)和刘某(男)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二人生育了三个子女,由于夫妻二人无法有效沟通,长期因家庭琐事争吵,张某索性外出打工不回。小女儿小婷到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在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后,因受家庭环境影响不愿意再上学,夫妻二人持放任不管态度,相关部门多次上门劝说无果。

处理结果

荣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张某和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夫妻二人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障小婷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指导令发出后,张某和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在法院的指导下共同做好小婷的思想工作,帮助其复学。为了保障小婷及时返校学习,荣昌法院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等多个单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提示书》,协同启动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在父母的教育鼓励和相关部门协调引导下,小婷重回了校园。

典型意义

该案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联动落实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国家致力于为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司法机关负有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进行干预的义务。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父母、司法机关、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等的共同责任,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也离不开相关人员、单位的协同,荣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延伸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链条,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提示书,动员家庭、学校、职能部门等主体协同一致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进行干预,全面、系统、科学地实施家庭教育,形成了推动未成年人重归正常生活的制度合力。

02 未成年子女为境外赌博网站洗钱,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林某、文某共同商议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为境外赌博网站转移赌资牟利。吴某(未成年人)加入犯罪团伙担任操作员,按照林某等的安排在长寿区某小区使用张某在渝中区办理的银行卡,为境外赌博网站收取、转移资金。林某等人利用供卡人员的银行卡收取并转移犯罪资金逾3700万元。

处理结果

渝中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向被告人吴某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吴某监护人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承诺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吴某进行家庭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洗钱犯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网上金融犯罪的情况开始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金融犯罪的专业性导致未成年人对于金融犯罪缺乏直观认识,另一方面,一般家庭往往不具备教育子女依法参与金融活动、远离金融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本案中,人民法院警示未成年人家长要加强学习,并向未成年子女传授基本的金融法律知识,阻止子女参与不明组织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因无知或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碰犯罪红线。

03  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冷暴力,法院对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小张。因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二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对于年幼的小张长期态度冷淡、漠不关心。张某作为父亲,甚至在盛夏中午将就读小学的小张赶出家门。李某与张某对小张长期采用冷漠、体罚等错误的教育方式,给小张的生活、学习造成了严重影响。

处理结果

李某与张某离婚案诉至法院后,巴南区人民法院按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求对该案进行了诉前调解,李某与张某和好,李某撤回起诉。但针对李某、张某长期冷漠、体罚未成年子女且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法院向李某、张某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小张的监护和教育,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家长对子女采取冷暴力手段而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冷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作为个体的人而言具有社会属性,情感交流沟通是基本需求,家长强行阻断亲子之间的正常交流会对幼年子女心理和精神造成重大伤害,也将严重影响其行为习惯、个性品格等。本案中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帮助“问题父母”进行情绪管理,及时纠正“问题行为”,为子女创造具有安全感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强调,父母不得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冷漠、疏远、轻视、置之不理、拒绝交流等冷暴力行为。

04  单亲幼女抑郁辍学染发文身,法院“三看”工作法助其回归正轨

基本案情

王某(男)和闵某(女)生育一女小梨。两人离婚后,不满14岁的小梨跟随母亲生活。由于母女之间严重缺乏沟通,小梨出现叛逆、厌学等情绪,并进行染发、大面积文身、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先后多次辍学离家打工。经医院诊断,小梨有严重的抑郁情形,闵某强行将小梨送入医院进行电击治疗,并送到专门学校进行行为矫正,引发小梨反感,双方矛盾激化。王某则以小梨中断义务教育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用。

处理结果

鉴于小梨年龄还小,其心理抑郁以及后续行为成因在于长期以来父母对小梨情感关怀不够,日常交流不充分,教育方法简单,对其交友圈不了解,矫正其行为时也采取了粗暴的方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某和闵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由合议庭共同当庭开展教育指导。要求二人改变教育方式,帮助小梨减轻压力,建立信任,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同时采取科学的治疗方式。

得知小梨今后将跟随王某共同生活后,合议庭又指导王某和闵某规划下一步教育打算,形成了帮助小梨回归正常生活的完善计划,并告知二人将于一年后对小梨的矫正情况进行回访调查。王某和闵某当庭表示接受法官的教育指导意见,将加强陪伴以争取小梨的信任,并于今年九月安排小梨复学,其后还将逐步改正其不良行为习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标准化开展的典型案例。经过一年的摸索,重庆五中院首次实施家庭教育指导“三看”法。即将家庭教育指导过程明确为三部分,一是“教育”环节“一起看”,立足审理中查明的情况,会同家长一起寻找教育过程中的问题,找到成因和解决方法;二是“指导”环节“向前看”,根据案件具体实际,指导家长共同形成下一步教育方案;三是“问效”环节“回头看”,定期回访以查看教育计划执行的实际效果。

05  婚外生女面临养育纠纷,法院责令生父母依法妥善养育

基本案情

文某(男,已婚)、田某(女,未婚)发生婚外恋,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小秋。小秋出生后,文某、田某在抚养小秋的问题上发生纠纷,田某起诉要求文某承担做父亲的责任,一次性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并在今后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一审法院判决文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11500元,并自2023年1月起以1500元/月为标准支付抚养费。文某认为生育小秋是田某的单方决定,并非自己真实意愿,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仅愿意按照1000/月标准支付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田某认可文某曾支付过九万余元,但对他还存有积怨,认为其不足额支付抚养费用,还对小秋缺少陪伴。文某则认为自己另有妻有子,田某的要求不现实,向小秋支付高额抚养费也有困难。重庆五中院依法审理后维持了原判,但对小秋未来的养育环境存有担忧,因为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可能在未来对成长中的小秋造成心理压力,生父母双方对于如何抚养有分歧,也使小秋的物质保障陷入不稳定的风险。遂依法分别向文某、田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处理好感情遗留问题,在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以合法合理和现实可行的方式关爱小秋成长。同时,听取了双方关于抚养和教育小秋的安排,并对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明文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本案例再次宣示:父母生育子女时,即使其中一方已有家庭,双方对该子女仍然负有家庭教育职责,且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开展家庭教育,确保子女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