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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星期狗”怎么办?维权往这看!
作者:张洁  发布时间:2023-12-14 10:59:51 打印 字号: | |


所谓“星期狗”,就是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小狗买的时候非常精神、活泼可爱,往往7天左右就会出现问题。呕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那么购买的宠物狗不到一周就患病死亡应该如何划分责任呢?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宠物买卖纠纷上诉案。

2021年1月17日,冯某在陈某处购买了一只松狮犬。该松狮犬在被出售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即出现眼睛发红、便血等不适症状,并被确诊患有犬瘟热。冯某将松狮犬患病情况告知陈某后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冯某遂将松狮犬送医救治。2021年2月3日,案涉松狮犬病亡,冯某将其火化。冯某认为陈某销售的松狮犬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宠物购物款,并赔偿宠物医疗费及安葬费。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冯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冯某提供健康的宠物。本案中双方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结合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以及犬瘟热的潜伏期,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限至少不应少于10天。现冯某购买案涉松狮犬至该松狮犬确认感染犬瘟热的时间仅有7天,故陈某出售给冯某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陈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宠物与主人之间具有情感联系,冯某在松狮犬感染犬瘟热后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系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而该损失系因陈某出售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所导致,故相应损失应由陈某承担。松狮犬系感染犬瘟病毒死亡,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该松狮犬作灭杀消毒处理,冯某称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应的处理费用,亦系合理开支。遂判决陈某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合计8291元。 

陈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冯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确保松狮犬在出售时处于健康状态是出卖人陈某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案涉松狮犬在交付后第四日即出现一定异常状况,并于第七日经医院检测后确认感染了犬瘟热,并未超过合理期限,足以说明陈某所交付的松狮犬不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且冯某在松狮犬确诊患病当日将该情况通知了陈某,亦未超出瑕疵通知的合理期限。本案出卖人陈某交付的标的物松狮犬不符合质量要求,并给买受人冯某造成了损失,冯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重庆五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宠物系拥有生命特征的活体物,健康的生理状况是其在被交付时应具备的通常质量标准。但对于部分病症处于潜伏期的宠物,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辨别能力,而销售者作为宠物商品交易活动从业者,理应对所售宠物健康状况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因此,在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考虑到消费者相对于销售者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弱势,对其举证证明程度不应过于苛刻。只要消费者的证据能够证明交付时宠物处于所患疾病的潜伏期,具有患病的高度可能性即可视为其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继而应由销售者承担交付时该宠物不存在患病情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冯某举示的证据已经证明案涉松狮犬自售后第四日起便出现了眼睛发红、便血等病症,尚未经过犬瘟热潜伏期,而陈某既未提供松狮犬出售时的健康检测报告,亦未举证证明针对松狮犬所患犬瘟热采取过预防免疫等措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可以认定案涉宠物在交付时具有患病的高度可能性。

在双方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限的情形下,消费者是否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限内通知销售者,是认定销售者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和前提要件。区别于普通商品,宠物具有生命的个体差异性与独特性,其自然属性对合理期限的认定存在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宠物健康状态的不稳定性、隐蔽性,病症潜伏期等自然属性以及消费者发现宠物健康问题的滞后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期限。

本案中,冯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当场检验松狮犬健康状况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系在实际养护过程中才发现松狮犬的健康问题符合常理。而且松狮犬从感染病毒至出现病症再到确诊患病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然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期限。因此,人民法院根据该期间以及陈某自述犬瘟热的潜伏期为3天至6天等因素,确定冯某发现松狮犬存在健康问题的合理期限应不少于交付后的十日。现案涉松狮犬在交付后第四日即出现健康异常且于第七日确诊感染犬瘟热,冯某亦于松狮犬确诊患病当日将该情况通知了陈某,均未超过合理期限。因此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及本案的特点,足以认定销售者陈某所售松狮犬在交付时即存在质量瑕疵(患病),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在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交易标的物宠物并非物件,而是与人类共处的、具有生命的实体。已交付的宠物因病而亡,消费者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即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宠物是独特的生命个体。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而且消费者会在对宠物进行养护和陪伴的过程中倾注情感,因此在宠物出现病症后将其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检测治疗,系对生命予以充分尊重的必要的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合理的检测治疗费用应属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在宠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宠物因病死亡后对其进行火化安葬处理,可以通过对宠物遗体进行科学的专业消毒处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面积、避免环境污染和病毒传播。因此,对病亡宠物进行火化处理,既是对生命尊严的充分尊重和最后关怀,亦符合环保理念,由此产生的费用亦应列入瑕疵担保责任范畴。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