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申请人王某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判决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施行后,重庆市范围内首例适用《安排》规定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案件。
该案中,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现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二人离婚诉讼作出由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以下简称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前述命令中包含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内容。因财产分割中处置的房产位于市五中法院辖区,申请人遂向市五中法院申请认可前述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云上共享法庭接受了询问。经审查,法院认为案涉的命令和证明书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不存在安排中规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故裁定对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安排》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婚姻家庭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最新制度性规定,在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认可的范围,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监护权确定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可。
《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将在两地得到认可和执行,避免了当事人重复起诉,对保护跨区域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增进两地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市五中法院依据《安排》认可了确认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书,还对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命令予以认可,是对《安排》新设制度的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