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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初943号案件公告

作者:重庆五中院  发布时间:2024-04-19 16:16:12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2018)渝05民初943号

 

重庆市东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东科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东科精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陈孝、蔡扬洪、代运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东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东科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东科精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陈孝、蔡扬洪、代运强、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判决案件受理费21348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487.57元,由被告重庆市东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东科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东科精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陈孝、蔡扬洪、代运强负担。因你方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公告送达30日即生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