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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无接触式”伤害 饲养人亦需担责
作者:郭静  发布时间:2024-07-24 10:49:36 打印 字号: | |

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不仅包括撕咬、抓挠致人损害,还有一种。犬只因其自身的体貌外形在靠近他人时的行动轨迹、吠叫、闻嗅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受损。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无接触式”的宠物伤人案件。

杨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住同一小区。2023年4月8日下午,杨某牵引小型泰迪犬外出遛弯,在小区平层电梯口等电梯。此时,王某牵着其饲养的一只没有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乘坐大门电梯上四楼到小区平层欲回家。电梯门打开时,杨某牵引的泰迪犬吠叫了几声,随后王某牵引的贵宾犬受惊,扑向了杨某牵引的泰迪犬的方向。杨某因害怕自身受伤,也为避免两犬只发生撕咬,向其后方倒退牵拽泰迪犬时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就其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

巴南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承担杨某全部损失的70%赔偿责任即赔偿杨某36000余元,杨某自行负担30%。王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任何犬只,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地致人损害的危险,不同体型的犬只,其危险程度亦有不同。一般大型犬只的危险程度更高,通常他人也更为惧怕。饲养的犬只致他人损害,并非仅限于直接接触,犬只靠近他人使其受到恐慌、惊吓等进而退避摔倒等受伤亦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之情形。

本案中,杨某受伤系基于其对王某牵引的巨型贵宾犬的恐惧进而倒退躲避所致,其损害与王某饲养的犬只行为有因果关系,王某应对杨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不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只要满足三要件即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损害后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条同时规定了抗辩事由,即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由于杨某未妥善管理其犬只,且在后退过程中速度过快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王某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饲养犬只给人们带来了不少乐趣,但日常生活中宠物致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识犬只致人损害的情形,对规范饲养宠物十分必要。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因其自身的体貌外形,在靠近他人时的行动轨迹、吠叫、闻嗅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受损的后果。此时,两者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遛狗是否按照规定拴狗绳,是法院认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宠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规范并约束犬只,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养犬遛狗。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才能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渝五宣